经审理查明,2013年元月1日,被告人黄**为了贩毒牟利,打电话叫居住在中越边境的被告人孙*益帮联系购买两块毒品海洛因,许诺付给孙*益一万元酬金。被告人孙*益答应后,经与毒品下家联系,告知被告人黄**每块毒品售价为八万元人民币。2013年1月3、4日,被告人黄**分两次将十六万元毒资交给孙*益。同年1月5日上午,被告人孙*益打电话与毒品卖主商定交易后,让黄**驾驶一辆车牌号桂l******小轿车到靖西县城接其一同前往靖西县岳圩镇,后由孙*益携带十六万元毒资到中越边境附近与毒品卖主购买得两块毒品海洛因。之后,被告人黄**、孙*益将购得的两块毒品藏在桂l******小轿车天窗的夹层里,两人驾车返回靖西县城。当日14时许途经靖西县同德乡时被靖西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查获,当场缴获两块毒品海洛因,净重689.8克。经检验,两块毒品海洛因的含量分别为67.8%、67.1%。
另查明,被告人孙*益被抓获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其所知他人犯罪的重要线索。公安机关根据孙*益提供的重要线索,...(本文书还有39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