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柳*二空医院(下简称二空医院)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市柳*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二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太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颜*、被上诉人二空医院委托代理人唐**、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9日,二空医院在太保公司处购买了医疗机构执业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11年4月30日0时起至2012年4月29日24时止。赔偿限额为:累计赔偿限额600000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000元、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200000元、附加诊疗意外事故累计赔偿限额8000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00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0元、保险费25000元。合同签订后,二空医院向太保公司缴纳了保险费25000元。
2011年10月22日,患者李*群因怀孕41周*二空医院处待产。10月23日,李*群发生脐带脱垂,二空医院在未准备血浆的情况下,给患者进行剖宫产,产出一名男婴,但李*群发生产后大出血。二空医院将李*群及其儿子转到柳*市工人医院抢救,李*群经抢救无效...(本文书还有50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