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全*、韦**、韦**诉被告韦**、韦**、柳*市第**************(以下简称燎原分公司)、中国太平******************(以下简称太保柳*支公司)、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全*、韦**、韦**诉被告韦**、韦**、柳*市第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燎原分公司(以下简称燎原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柳*支公司)、覃仲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覃斌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兰金枝参加的合议庭。2013年4月20日,被告燎原分公司申请追加覃仲明为本案被告,经审查后,本院依法追加了覃仲明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于2013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唐大成担任记录。原告全*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谭**,被告韦**、燎原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太保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覃仲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因监狱服刑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全*、韦**、韦**诉称,2013年1月5日22时40分许,被告韦**驾驶桂b******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搭乘韦**、韦宝蕊沿国道322线由大塘往柳*方向行驶,行驶至550公里加200米路段时,碰撞前方同向由韦**驾驶停在路边的桂b******号“运力”牌重型罐式货车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韦**,韦**不同程度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韦**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韦**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韦**,韦宝蕊在事故中不负责任。事后被告因种种原由未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故原告特提出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依照2012年赔偿项目计算方法:抢救治疗费93460.16元,伤残赔偿金104620元(一级伤残,5231元/年×20年=104620元),伤残程度鉴定费700元,护理依赖等级鉴定费600元,护理费514060元(25...(本文书还有65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