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以桂市星检刑诉[2013]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文某峰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使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文某峰及其辩护人秦**、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被告人文**、文某峰与文某成、文**、文**(此三人已判刑)预谋使用铁锤砸坏汽车车窗玻璃,对汽车里的物品实施盗窃。
1、2012年6月2日19时许,被告人文某峰、文**与文某健、文**、文某成窜至桂林市七星区空明西路鸾西二区23路公交车站台前,由文**、文某成和文某峰、文**骑两部助力车望风并接应,文某健用铁锤砸坏被害人经**停放于此的一辆轿车车窗,盗走车内的一个棕色男式提包,内有身份证、银行卡等物。
2、2012年6月7日19时许,被告人文某峰、文**与文某健、文**、文某成窜至桂林市叠彩区驿前里26号**门前,由文**、文某成和文某峰...(本文书还有13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