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与被告陈*、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东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何薇担任法庭记录。原告严**及其委托代理人戴**,被告陈*,被告陈*与曾**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张**,被告平安保险东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严**诉称:2013年7月29日,被告陈*驾驶粤s******号小型轿车在贺*市八步区林业局大院内撞到停在停车位内原告所有的桂j******号小型轿车及其他车辆,造成原告车辆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陈*弃车逃离现场。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并认定,陈*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与被告陈*、曾**达成协议,约定被告陈*、曾**负责对原告的车辆进行维修,并按400元/天的标准补偿原告用车损失及误工补助,直至车辆维修完毕。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有:车辆修理费12330元、车辆贬值...(本文书还有41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