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诉被告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宜州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覃庄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29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兰柳*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黄*的委托代理人石**、周**、被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凌**、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诉称,2012年10月6日,被告吴**驾驶桂m******号小型客车,沿宜州市城西大道由东往西行驶,19时18分,行至宜畔路口与原告黄*、蒙**发生刮撞,造成蒙**和黄*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宜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吴**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黄*、蒙**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黄*受伤后被送到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从2012年10月7日起至2013年1月27日共住院113天,医生建议住院期间需陪护人员2名,出院后需要1名陪护照料6个月。原告出院后经河池市一舟司法鉴定所对原告进行伤残鉴定,结论为原告所受的伤残等级为七级伤残。原告黄*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如下经济损失:1、住院医疗费:80943.44元;2、护理费:52.41元/天×2人×113天+52...(本文书还有50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