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蒙**诉被告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州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覃庄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29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兰柳*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蒙**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被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凌**、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蒙**诉称,2012年10月6日,被告吴**驾驶桂m******号小型客车,沿宜州市城西大道由东往西行驶,19时18分,行至宜畔路口与原告蒙**、黄*发生刮撞,造成蒙**和黄*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宜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吴**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蒙**、黄*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蒙**受伤后被送到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两次(29+4)=33天,医生建议全休共4个月。出院后经河池市一舟司法鉴定所对原告进行伤残鉴定,结论为原告所受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原告蒙**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如下经济损失:1、住院医疗费:26301.2元;2、误工费(采矿业):34107元/年÷365天/年×(33天+4个月×30天)=14296.32元;3、护理费:52.41元/天×(29+4)天=1729.53元;4、住院伙食...(本文书还有53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