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魏**、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09)旬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2013)旬民监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被告范**、被告魏**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9年10月27日,原审原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5月21日,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魏**签订了客运合同,由原审被告魏**以其所有的豫a******号小客车为原审原告运送工人。双方约定,原审原告每月支付原审被告魏**3000元运费,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等不安全因素均由原审被告负责。2009年6月5日早上8时20分,原审被告魏**雇佣司机范**驾驶豫a******号小客车运送原告员工由旬阳县草坪前往兰滩乡,行至316国道1817km+65m处,在超越同向行驶的小客车时撞上公路里侧标志杆,车辆发生侧滑撞向公路外防护墩,导致原告一名员工死亡、四名员工受伤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原审原告赔偿死者韩*亲属丧葬费126...(本文书还有47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