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宋**、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不到一个月即于2009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8月**日生育儿子**。婚后的很短一段时间,原、被告感情尚好。但由于婚前认识时间不长,彼此了解不多,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的矛盾逐渐显现出来,经常为琐事争吵不休,矛盾堆积到了不可化解的地步。如今原、被告已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认为理应结束这段只存夫妻之名、已无夫妻之实的婚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准:1、原告与被告离婚;2、儿子**由原告抚养至...(本文书还有7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