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1-3月间,被告人吴*富、吴**、吴**、吴**、吴**、吴*业积极响应其平南县官成镇新建村大岭屯吴*村民族议,出资出力,参与其村族以要回村集体原有土地为名,雇请勾机、铲车,多次非法集合,强行平整平南县种畜场及平南县科技局发包的土地,破坏土地承包经营者的财物,导致了平南县明秀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的训练场、平南县康大良种牛羊繁殖场、平南县官成沙砖厂及廖荫雄等土地承包经营业主财物被毁坏。经鉴定,平南县明秀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的训练场被毁坏财物的损失价值人民币66105元,其他三个承包经营业主被毁坏的财物因无法评估而不能确定其受到损失的价值。
案发后,被告人吴*富、吴**、吴**、吴**、吴**、吴*业与平南县明秀汽车驾驶培训学校就本案财物毁坏自愿达成了以下赔偿协议:被告人吴*富、吴**、吴**、吴**、吴**、吴*业一次性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83000元给平南县明秀汽车驾驶培训学校,并已履行完毕;平南县明秀汽...(本文书还有21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