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未检刑诉(2013)8号起诉书指控上述三被告人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三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红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指定辩护人何*,被告人李**及其法定代理人李**、指定辩护人曹**,被告人李*龙及其法定代理人杨**、指定辩护人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郸城县司法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件的若干规定》,向法庭提交了三被告人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
经审理查明:1、2013年6月10日上午9点左右,被告人周*红伙同周*宝(另案处理)、从**(另案处理)在郸城县小广场乘公交车道巴集青庄路口下车后,向西步行到青庄行政村大庄村巴红丽家中,由周*宝翻墙入户盗得现金800元左右。
2、2013年6月中旬,被告人周*红、李**、李*龙伙同周*宝(另案处理)、从**(另案处理)在淮阳乘四通镇的公交车中途下车...(本文书还有22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