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7日夜9时许,被告人孔*杰伙同被告人孔**、刘*朋酒后在郸城县李*乡李*街上“穿越网吧”门前,见一辆黑色钱江摩托车钥匙未拔,于是三人商议将该车盗走。由被告人孔*杰、刘*朋进网吧望风掩护,被告人孔**将摩托车骑走,后三人在李*乡小张庄桥头会合,当夜将摩托车放于孔*村孔*伟家。案发后,赃物已退还失主。该摩托车经鉴定价值3640元。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郸城县李*乡孔*村民委员会证明、李*乡孔*小学证明、对三被告人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失主李*俊的陈述,证人刘x、李x、孔x孔x、史x证言,郸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郸价鉴(2013)06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三被告人都具有完整的家庭,平时表现良好,无违法**前科,因贪图享受,铤而走险以致走上**。三被告人家庭均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杰、孔**、刘*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本文书还有8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