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诉被告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告直接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等法律文书,后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法由审判员许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及委托代理人范**、李**被告宋*及委托代理人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6月20日,被告宋*与原告任**因双方小孩闹矛盾引起纠纷,被告宋*用农具将原告的右耳朵打伤,致使原告到辉县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9221.97元,伤情...(本文书还有15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