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张**诉被告侯**、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7日立案受理,于2013年11月1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法定代理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李*,被告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段**、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张**诉称:2013年5月22日11时28分,被告侯**驾驶豫g******号中型特殊结构车自南向北行驶至滑县大广高速快速通道交叉口,与沿常庄公路自东向西驶入s101线又向北行驶的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李**及电动自行车乘坐人张**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滑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侯**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李**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无责任。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709679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本文书还有30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