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遆好岭诉被告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遆好岭的委托代理人赵**、杨**,被告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遆好岭诉称,2012年4月26日,原告在郑州市第一中学新郑*区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施工期间去卫生间,返回施工现场途径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施工的工地旁时,被从高空坠落的脚手架钢管砸伤昏迷,后经送龙湖镇第三人民医院转送郑*一附院、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院住院治疗。后因原告无力支付巨额医疗费用无奈出院。经了解郑州市第一中学新校区高空坠落脚手架钢管将原告砸伤的大楼承建方为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当时被告缺乏安全生产条件、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检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住院护理费、出...(本文书还有37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