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哈尔滨华隆伟业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隆伟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龙浩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浩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知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隆伟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刘*,被上诉人龙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梅*及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7月29日,华隆伟业公司与龙浩公司签订《金蝶软件使用许可合同》,主要内容为:第一条软件产品:龙浩公司许可华隆伟业公司使用金蝶软件。第二条质量标准及保证范围:龙浩公司保证存储有软件程序的光盘或磁盘、加密卡能正常使用,若出现非人为故意的物理损坏,龙浩公司将根据华隆伟业公司的书面要求给予自交付之日起1年内免费修正或更换;龙浩公司保证所许可的金蝶软件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保证自交付之日起1年内,软件的运行从实质上符合与之相关的产品手册中规定的功能。若...(本文书还有42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