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诉被告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董**和辛**、被告宋**及委托代理人肖**、李*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余*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诉称,我与被告的宅院同在寄料镇某村,均为坐南朝北,南北相邻,我居南,被告居*,我的土地证号为寄料镇集建(1992)字第3-10-****号,出水出路向北。被告于2012年底左右,公然把我的出路的3米,用墙垒起,妨碍正常通行,并且此路为大部分群众共同使用,因此广大群众也受到影响。今年6月份左右,被告又砸坏我家所修的出水水渠,阻挡我家出水,使我家不能正常排水,由于被告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及部分群众的生产、生活。事件发生后,我们经村委会、寄料国土资源所进行调解,但被告拒绝拆除,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拆除所建违法围墙,恢复原状,并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本文书还有12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