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环宇招待所因与被上诉人靳**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沈*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3)皇民一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赵*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锋、谢*(主审)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靳**向一审法院起诉称,靳**自1987年调入沈*环宇招待所工作,沈*环宇招待所的主管部门为中国航天工业代销东北公司。2003年因单位内部部门调动,沈*环宇招待所要求靳**回家等待安排工作,但沈*环宇招待所至今也未安排靳**继续工作。2013年3月,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沈*环宇招待所在2003年至2013年3月期间,一直未给其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导致不能办理退休。在要求沈*环宇招待所为其补缴保险未果的情况下,只能自己先行垫付养老保险费,靳**才于2013年6月办理退休手续。现请求法院判令沈*环宇招待所返还靳**替单位垫付的养老保险费31,953.92元,沈*环宇招待所为靳**补缴医疗保...(本文书还有30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