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精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精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陈**,原审被告杨**、崔**、新疆恒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精河县人民法院(2013)精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丁国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宇斯呼林、代理审判员骆玲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欢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人保财险精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孔**,被上诉人王**和陈**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康**,原审被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崔**、恒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月9日,崔**、杨**、陈**、艾某某相约一起去博乐市参加电大考试。1月9日早上,杨**、陈**、艾某某乘坐由崔**借用并驾驶恒达公司所有的新e-20851号小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精河县电影院路段时,因崔**未携带驾驶证,返回恒达公司办公室取驾驶证,在崔**回办公室取驾驶证的过程中,杨**坐在了驾驶员的座位,崔**取到驾驶证后随即坐在副驾驶员座位,由被告杨**驾驶新e-20851号小客车,沿s-20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07公里处时,因杨**在冰雪路面超速行驶致使车辆失控驶入公路东侧路基下翻车肇事,受害人陈**被从侧玻璃窗户中甩出受伤。2010年4月9日,博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65270*****00015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的规定,负全部责任;陈**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陈**被紧急送往博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010年1月9日...(本文书还有72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