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锁**经事先预谋,于2013年2月19日19时许伙同被告人王**、董**、阚**将被害人何*带至乌鲁木齐市西北路*号*大厦对面的天府宾馆**房间,在宾馆房间又威胁被害人何*通过qq将被害人丁*骗至该宾馆,后被告人潘*、锁**、王**、董**、阚**在宾馆房间内使用电棒、刀具对二被害人进行殴打并威胁,当场抢走被害人何*、丁*现金共计2600元及戒指一枚。赃款挥霍。
另查明,2013年3月2日3时许,公安机关在乌鲁木齐市河南路一网吧内将被告人潘*、锁**、阚**抓获。后被告人潘*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王**、董**的住所,并带公安人员将二被告人抓获。五被告人被抓获后均如实供述了本案的犯罪事实。
再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潘*、锁**、王**、董**、阚*...(本文书还有17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