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原告朱**与被告时鑫传媒、时鑫传媒******劳动争议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3)石民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3-07
  •  
  • 【案例概要】

    原告朱**与被告时鑫传媒、时鑫传媒石河子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张**与被告时鑫传媒石河子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时鑫传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1年8月通过新疆时鑫广告石河子版第442期刊登的招聘广告进入新疆时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工作,双方约定:底薪1000元,交通费补贴200元,电话费补贴100元,版面提成10%,信息提成20%。至2012年8月,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工资和业务提成未发放。根据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资、业务提成及补贴,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2011年8月至2012年8月工资19584元;2.被告赔偿扣押原告个人财产1495元(冰柜一台);3.诉讼费和送达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时鑫传媒未作答辩。

    被告时鑫传媒石河子分公司辩...(本文书还有3234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林琼
    林琼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2185)例 合同:(8740)个
    陈安定
    陈安定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1080)例 合同:(4320)个
    卢愿光
    卢愿光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875)例 合同:(3575)个
    任立华
    任立华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387)例 合同:(1600)个
    王军强
    王军强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290)例 合同:(1160)个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