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时鑫传媒、时鑫传媒石河子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张**与被告时鑫传媒石河子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时鑫传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1年8月通过新疆时鑫广告石河子版第442期刊登的招聘广告进入新疆时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工作,双方约定:底薪1000元,交通费补贴200元,电话费补贴100元,版面提成10%,信息提成20%。至2012年8月,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工资和业务提成未发放。根据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资、业务提成及补贴,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2011年8月至2012年8月工资19584元;2.被告赔偿扣押原告个人财产1495元(冰柜一台);3.诉讼费和送达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时鑫传媒未作答辩。
被告时鑫传媒石河子分公司辩...(本文书还有32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