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新星公司与第三人省二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事纠纷一案,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经省二建公司申请,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向大项目办就涉案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备案情况进行了调查,并调取了部分备案资料。大项目办于2011年3月14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证明,称在大项目办的监督下,涉案工程依法进行了招投标。省二建公司为涉案工程中标施工单位,中标价为优惠率8.5%。另涉案工程“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已在大项目办备案。施工合同,经大项目办多次催促新星公司一直没有备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工程属于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双方当事人也履行了招投标程序,并且相关文件在政府有关部门备案。而新星公司提交的两份施工合同中,2003年11月1日合同签订时涉案工程尚未进行招标,故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而2004年5月27...(本文书还有18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