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於*诉被告詹**、詹**、八公山区第一小学(以下简称八区一小)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4日及2013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於*及其法定代理人刘**、委托代理人张**、被告詹**、詹**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被告八公山区第一小学委托代理人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八区一小学生,与被告詹**系同学关系。2012年3月28日下午,第二节体育课开始时,老师吹响哨子要求全班同学集合,站好队以后,被告詹**站在原告后*,他突然无故的用劲推了原告一下,当时原告毫无防备,一下摔倒在地,左腿疼痛难忍,不能动弹。学校老师知道后本应及时将原告送到医院,但害怕担责,竟然通知原告父母到学校带着原告去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左胫骨下段骨折、左腓骨上段骨折。事故发生后,原告以上述人员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身体权纠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为明确部分赔偿数额,依法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原告为十级伤残。现依照法律规定,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8718.51元、营养费1800元...(本文书还有43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