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2013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段**明知被告人段**所购买的银行卡用于实施诈骗,仍先后两次将二套8张银行卡卖给被告人段**,并从中牟利。2013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段**、付艳霞先后两次进入新蔡县,抄取新蔡县城临街门店电话号码,用于被告人段**实施诈骗。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3年3月13日,被告人段**冒充桐柏县武警中队工作人员,以购买帐篷为由,骗取桐柏县城关镇大同街金钩渔具店店主姚某某现金人民币28000元。
二、2013年5月22日,被告人段**冒充新蔡县消防中队工作人员,以购买帐篷为由,骗取新蔡县“怜香惜玉”玉器店工作人员马某现金人民币12000元。
三、2013年5月31日,被告人段**冒充新蔡县武警中队工作人员,以购买帐篷为由,骗取新蔡县开华视图工艺广告店店主葛某某现金人民币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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