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的委托代理人郝**,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郝**诉称:2012年5月6日13时42分许,倪*某驾驶豫g******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卫辉市左东路倪*村高速公路桥北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同方向原告郝**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郝**受伤。经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医学院)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共花医疗费188788.74元,仍需第二次手术,且给原告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和终身残疾。该事故经卫辉市公安交警大队(以下简称交警队)处理,认定倪*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豫g******号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现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郝**精神抚慰金、医疗费及其他损失合计120000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300000元,共计420000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一、如果原告郝**举证证明豫g****...(本文书还有33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