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诉被告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诉称:2012年9月23日18时20分许,冯**(已死亡)骑三轮摩托车载着徐**沿翟阳线由北向南正常行驶,张某某驾驶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大运车队的冀d******冀d******重型半挂货车将冯**撞翻,造成冯**当场死亡,徐**受伤的恶性交通事故。事故经卫辉市公安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承担全部责任,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精神损失,被告拒绝赔偿。经查实,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车辆的全部保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19820...(本文书还有35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