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张**、覃**、杨**诉被告杨**、寇**第三人中国太平****************、中国平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2年2月6日受理了原告张**、张**、覃秀华、杨**诉被告杨**、寇**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四川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代理审判员梁林军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2年4月11日、2012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被告杨**,被告寇**其委托代理人车**,第三人太平洋财险四川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第三人平安财险锦城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原告诉称,2011年2月4日14时30分许,被告寇*驾驶川l******1号轿车由峨眉山市向甘洛县方向行驶至208省道1㎞+200m处,由于控速不当、占道行驶,与相对方向驶来由被告杨**驾驶的川a******号轿车相撞,造成被告杨**及川a******号车上乘坐人员原告张**、张**、覃秀华、杨**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寇*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杨*...(本文书还有43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