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陈**因与被申请人山东鲁泰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泰煤业公司)、山东鲁泰煤业有限公司太平煤矿(以下简称太平煤矿)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鲁民三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民申字第****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8年2月26日,一审原告陈**起诉至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称,其2000年退休即接受太平煤矿的返聘,并于2000年11月30日与太平煤矿签订《技术创新与生产力转化承包合同书》(以下简称技术开发合同),约定陈**享受副矿级待遇及技术转化生产力后计提奖金的方法。陈**先后完成了四个科研项目,科学技术鉴...(本文书还有130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