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0日20时20分许,原告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浦东新区康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康意路西约100米处,与陈xx驾驶、停放的沪b******货车发生碰撞,原告受伤致残。该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陈xx违法停车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醉酒驾驶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黄xx至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13,220元。2013年8月,经上海恒量医学交流服务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黄xx的伤情确定为交通事故致面部多处挫裂伤,颈椎损伤等,构成十级、十级伤残。酌情给予休息3个月、营养1个月、护理1个月。原告为诉讼支出鉴定费2,300元。原告在事故后另支出车辆修理费572元。
另查明,原告黄xx系本市城镇人员,事故发生前工作于上海xx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月收入4,470元。沪b******车向被告xx越秀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500,000元)、三责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及...(本文书还有12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