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民和县郎有林石英矿诉被上诉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藏铁路公司不履行保护财产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班玛吉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边红丽、代理审判员李*花组成的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民和县郎有林石英矿(以下简称“郎有林矿”)的经营者郎有林及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民和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白**,被上诉人青藏铁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民和县政府、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藏铁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故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郎有林矿诉称:1、原判关于上...(本文书还有11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