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庆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莱西市南墅镇北宋家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宋家村委)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0)西商初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由盛新国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审判员朱*晓、代理审判员温燕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24日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陈*,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韦**、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宋家村委一审诉称,北宋家村委与大庆建设公司在2005年4月25日签订了合作合同,合同约定在莱西,由北宋家村委、大庆建设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大庆油田建材制造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庆墅分公司,其中大庆建设公司出资400万元,北宋家村委出资270万元,因大庆建设公司的出资至今没有到位,已构成违约。为此,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依法终止北宋家村委、大庆建设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2、判令大庆建设公司赔偿北宋家村委经济损失120万元。并由大庆建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
大庆建设公司辩称,一、北宋家村委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1、针对北宋家村委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双方于2007年1月11日签订补充协议,将原合作合同的合作权利义务内容已经实际变更,...(本文书还有49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