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诉被告崔**、娄**、人寿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钱**与被告崔**、娄**委托代理人冯**和被告人寿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6月9日0时59分许,被告崔**驾驶被告娄**的黑d******号重型厢式货车,沿新濮公路自动向西行驶到卫辉市南站十字路口处,与原告驾驶的豫g******号**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经事故科处理认定原、被告互负同等责任,原告在医院住院33天,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0490元。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崔**、娄**按责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崔**、娄**辩称,1、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本案已超诉讼时效,不应支持诉讼请求;2、崔**系娄**雇佣司机,如需承担责任也应由雇主承担,崔**不承担赔偿责任,另事故发生后娄**已付原告4000元,应予扣除;3、娄**所购买的车...(本文书还有31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