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68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张集镇粮管所楼下,身份证号码420620**********75。
上诉人张集卫生院因与被上诉人陈**、张**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7日作出的(2011)河张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集卫生院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陈**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在二审审理中,被上诉人张**提出陈**在一审中已撤回了对其的起诉。经审查...(本文书还有5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