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黄*、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原审第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5)苏08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9日立案后,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依法由审判员邹*萍独任于202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宿州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被上诉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黄*、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原审第三人某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少赔偿9000元。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误工费9000元缺乏依据。陈**事故发生时已67岁,早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享受退休职工待遇,故对其误工费不应支持,请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陈**辩称,其没有生活来源,2024年底时,上诉人业务员还去其处调查,核实...(本文书还有23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