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热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垫付人民币4341.00元大写(肆仟叁佰肆拾壹圆);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事实与理由:原告杨**某甲公司员工,该员工主要负责逾期客户的逾期处理等工作,某乙公司系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经销商,经销商主要对贷款客户推荐及相关手续的办理服务,逾期数据的压降及处理,被告于2023年12月22日向某丁公司申请抵押贷款,贷款总额31710.00元,约定分36期还款,每期偿还1068.13元。被告还款期限内逾期4期,原告作为经销商负责逾期处理的员工,代为向某戊公司支付被告逾期款项。原告杨*分别于2024年8月2...(本文书还有21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