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董**诉被告安*、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审理,于2026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安*,滕*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二、判令被告安*,滕*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三、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2025年12月23日,被告人安*,滕*因资金周*需要,滕*与原告是同事关系作为担保人,两人一起向原告董某丙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欠条》明确约定:借款金额为40000元,还款期限为2026年1月5日,若到期不还原告可向禄劝县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索要后被告安...(本文书还有12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