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谢*因与被上诉人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5)沪0107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裁定;2.指令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与前案诉讼标的、请求权基础完全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本案虽当事人相同,但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均不相同。前案(2023)沪0107民初****号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基于劳动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因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引发的劳动争议。谢*在前案中提出的“恢复劳动关系”等诉讼请求,其请求权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旨在纠正违法解除行为,使劳动关系恢复原状。本案系基于双方2012年4月所达成的《承诺函》独立合同关系,主张履行该份有效协议并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权基础是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与诚实信用原则,某公司的义务为“提供岗位直至退休且不得解雇”。两项诉讼的核心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前案处理的是...(本文书还有22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