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9日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挂靠费11000元(2025年5月14日-2026年4月14日,1000元/月),并支付违约金2200元(11000元*20%);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脱保违约金60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被告将所属的车挂靠在原告处自主经营,涉案车辆拖欠2025年5月14日至2026年4月14日期间的挂靠费,现已脱保,原告多次催办未果,遂诉请如上被告辩称,原告请求的挂靠费与本案事实不符,被告挂靠费实际交付至2025年7月;挂靠费计算标准与合同约定一年6000元不符,一年11000元的挂靠费过高;违约金约定过高,并列2个违约金存在,计算违约金基数过高。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二手车,二手车是登记在原告名下,当时被告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车款于2022年9月2...(本文书还有33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