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汉族,1983年12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26)甘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杨**,被上诉人某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26)甘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清孔*25863.2元、试拖管费25863.2元、停工误工费54000元,合计105726.4元;2.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235042.4元及相应逾期利息(以235042.4元为基数,自2025年12月4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双方合同...(本文书还有40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