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某公司的上诉请求。
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确认陈*与某公司之间的“点疣”项目合同无效;2.请求判令某公司返还陈*已支付的服务费人民币9万元;3.请求判令某公司赔偿陈*三倍服务费人民币27万元;4.请求判令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交通银行账户(卡尾号**)于2024年7月10日转出50000元,于2024年7月11日转出15000元。陈*农业银行账户(卡尾号**)于2024年7月10日转出15000元。银行卡交易明细显示,上述金额转入账户户名为某公司。2024年7月10日,陈*通过某平台零钱支付10000元,某平台支付交易明细显示交易相对方为某公司。
陈*提交2024年7月18日某平台聊天记录,主要内容为其告知代理人周*“我去上药,问了一下医院怎么治疣,她们说医院是用激光,疣治好了,但黑根拔不出来,我做的...(本文书还有19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