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唐*,男,1992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熊*,男,1999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曲水县聂当乡德吉村4组**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男,1987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纳金路**号化工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孔*,男,1989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宣都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落某,女,2004年5月**日出生,藏族,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何*,男,1985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索*因与被申请人某店、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某丁公司、某戊公司、唐*、熊*、张*、孔*、落某、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藏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1.依法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2.依法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藏01民终****号民事判决及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4)藏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中关于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判项,并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未尽到监督、管理义务”“放任隐患继续存在”,并据此判决申请人...(本文书还有56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