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及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260元、护理费1950元、交通费390元、误工费27524.14元等各项费用,暂计31424.14元(误工费参照2025年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7537元/年的标准主张);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护理费、生活费合计23745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1月,被告将位于惠州市惠阳区的“永湖镇大坑村乡村驿站工程”项目中的施工材料倒运、贴砖打磨等综合劳务以包工不包主材料的方式交由原告施工。原告与被告于2023年11月18日签订了《施工协议书》,双方约定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产生的安全问题被告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原告不慎被电锯伤致左膝部。受伤后,原告到某甲医院治疗,住院期间为...(本文书还有39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