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5)沪010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在某公司应支付给许*的款项(2023年11月30日至2025年7月29日期间伤残津贴340,000元、2023年11月30日至2025年7月29日期间生活护理费98,551.02元)中直接扣除某公司为许*垫付的社会保险个人应缴部分114,890.76元,或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用由许*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法院认为某公司主张的许*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部分未经仲裁前置不予处理是错误的一审判决某公司应支付许*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但对某公司主张的为许*垫付的本应由许*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共计114,890.76元(2018年3月至...(本文书还有2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