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高**、原审被告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2026)宁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6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及原审被告翟*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匡**,被上诉人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宁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第一项判决为:“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高**偿还借款本金1081210.96元,支付利息120383.38元,以上共计:1201594.34元(与一审判决差额为3946.68元),并以981210.9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12.40%支付自2026年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对100000元借款的利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借款借据》载明的借款时间与借款双方的合意均表明案涉借款1100000元由两部分构成:2024年10月9日-10月19日共借款1000000元;2024年12月28日借款100000元。双方于2024年11月9日达成借款合意、后补《借款借据》,明确截明借款时间为2024年11月9日,上诉人在一审中始终主张2024年12月28日的100000元是《借款借据》...(本文书还有57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