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土地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2025)新31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进行阅卷、询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改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2025)新310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项(不服金额9490元);2.请求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对赔偿金额认定部分错误。一审法院已经向喀什市农业农村局核实案涉土地种植性质,喀什市农业农村局复函一审法院:“案涉土地系养殖场饲草料用地”。上诉人无法种植棉花,合同根本目的无法...(本文书还有127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