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某公司与被告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疆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疆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37,913.76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3,945.57元(截止2026年1月10日);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6年1月1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在上述债权数额范围内(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对被告位于新疆伊宁市抵押房屋依法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8日原告与被告***小区×号楼×单元×号”的房屋达成买卖合意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屋。原告如约履行合同被告未依约支付代...(本文书还有13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