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侯**、原审被告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6)辽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称,一、请依法改判或撤销(2026)辽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不服金额147180元。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全部由侯**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对侯**的假肢费用147180元全额支持,一审法院未综合考虑侯**的年龄、预期寿命、残疾器具的普遍适用性等因素,侯**的假肢费54000元、安装假肢专用硅胶套费用60000元、假肢维修保养16200元尚未产生,残疾器具受养护和使用周*的特性的限制,应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因安装假肢产生的食宿费6000元为间接损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安装假肢护理费10980元,因侯**护理期为81天,我司已支付护理费用28350元,无鉴定报告支持假肢更换期间需要护理,且该项费用也为间接损失,我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以上合计147180元。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严重损害了某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及保险行业的公平理赔秩序,某公司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提起上诉,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某公司的上诉请求。
侯**辩称,同意一审判决。关于假肢配置年限...(本文书还有53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