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6)鲁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进行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某公司与王*在2025年7月8日至2025年12月23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王*承担。事实和理由:1.双方之间不存在组织管理与人身从属性。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是人身隶属性的集中体现,也是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关键。本案中,王*的工作安排、薪酬标准、出勤管理均由宋*决定并通知。王*由他人介绍给宋*、由宋*个人安排具体工作。王*2025年9月均未提供劳务,宋*并未强制其提供劳务,...(本文书还有19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