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某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孙*因为欠薪被迫离职,该事实在仲裁和一审阶段某公司明确认可的。双方未就缓发工资达成一致,且2024年3、4月工资足额补发了,故某公司拖欠2024年1、2、5月工资具有主观恶意。
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其与某公司在2017年6月21日至2024年5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2866元;3.某公司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十三薪17000元;4.某公司支付2017年6月21日至2024年5月2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85520元;5.某公司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年终奖51000元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其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2150元;2.其无需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工资17450元、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工资17450元、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21日工资11232元;...(本文书还有31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