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26)宁0205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某甲公司上诉称,撤销(2026)宁0205民初****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裁定理由为:“合同签订双方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等同于“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这一事实认定不能成立。某甲公司认为“合同签订双方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与“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并不相同,且管辖约定属于重大的法律事项,应清楚、准确、完整,否则不能构成有效的管辖约定,本案双方合同并未作出合法有效的管辖约定,法院不能对重大的法律事实作出扩大解释和补充,本案也并非法律漏洞的解释和补充,一审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但该条款约定法院诉讼管辖并排除了仲栽管辖,依法应适用法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本文书还有920字未显示)